湘潭大学文件
湘大政发〔2022〕8号
关于印发《湘潭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稿)》等五个文件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湘潭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稿)》《湘潭大学基建项目设计管理办法》《湘潭大学基建项目工程原材料质量管理办法》 《湘潭大学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和移交管理办法》《湘潭大学工程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湘 潭 大 学
2022年5月23日
抄送:校党委委员,校领导。
湘潭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2年5月23日印发
湘潭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稿)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充分发挥基本建设的投资效益,为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根据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基本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校基本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由学校党委和行政统一领导。基本建设的重大决策,如校园基本建设规划、基建计划、设计方案的审定、拦标价确定、设计重大变更、竣工结算等,均应当按照程序上报校党委会议或者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条 学校成立基本建设监督与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基建监管小组),由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基建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基建、财务、审计、监察专员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基建监管小组负责对基本建设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做出决定,负责基建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基建部门代表学校行使管理全校基本建设工作的职能,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学校总体校园基本建设规划和学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对批准立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根据国家的基本建设政策法规进行规划、设计和报批;负责组织基建项目的招标投标、合同签订、施工管理、验收以及工程移交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及涉及较大结构改变的维修项目。
第五条 校园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基建项目应当按照校园基本建设规划实施,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基建项目的报批手续,并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二章 校园基本建设规划管理
第六条 基建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学校校园基本建设总体规划,经专家论证和校党委会同意后,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每十年进行一次修编,根据学校发展和情况变化,每五年可以调整一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的调整,由基建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后,提出规划修编方案,经专家论证和校党委会同意后,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校党委会同意不得随意调整校园建设总体规划。
第八条 学校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校属各单位在学校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含装修)和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基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在取得许可后方可开工。在学校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规划区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非法建设。在校园规划区内挖取砂石、土方、破占道路和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应当事前经基建部门批准,不得破坏校园环境,影响校园规划的实施。
第三章 基建项目立项管理
第十条 基建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经基建监管小组审议后,与财务部门调审,提交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审批,上报校党委会审定。
第十一条 基建部门应当根据学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在项目启动时办理正式立项手续。
第四章 勘察设计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基本建设年度计划或者单独批准立项的项目,应当采取招标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
第十三条 项目使用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对基建项目提出详细使用功能要求和设备资料,经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基建部门汇总。由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学校要求进行项目研究和修订。基建部门除向设计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批准的总体规划设计图、水文地质资料,并且签订设计合同书。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批准生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者随意变更房间功能用途。
第十四条 项目设计应当按照学校的基建项目设计管理办法进行。
第十五条 在勘察、设计合同中应当明确勘察、设计单位对其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对不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的,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
第五章 工程招投标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应当依据国家以及省招投标管理办法或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招标。
第十七条 在基建项目的招标中,由基建监管小组负责审定招标文件,并且对招标过程实施监督和检查。基建部门负责基建项目招标的具体工作,并且及时向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以及基建监管小组汇报情况。
第十八条 凡列入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范围的基建项目,按照建设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公开招标。
凡列入省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采购或公开招标。
凡列入省基建工程代建制的项目,分情况可以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或者全过程代建方式。
第十九条 基建项目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招标范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8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按照省建设行政部门或者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办理公开招标。
2.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1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80万元的项目,由基建监管小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主持招标工作。
3. 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下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项目,由基建部门组织议标,择优决定实施单位,并向基建监管小组通报。
第二十条 在学校组织的招标工作中,基建部门对报名参加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营业执照、工程质量、社会信誉、财务状况、管理水平等情况进行审查,再确定可以参与投标的企业。
招标一般应当经过招标、投标(包括报价、工期、质量、施工组织设计和主要材料用量)、开标、评标、定标和发中标通知书等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组织招标的基建项目,招标文件由基建部门负责起草,并且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1. 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经基建监管小组成员会审后,报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2. 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报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招标基建项目应当以学校办公会审定的拦标价作为评标、定标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材料、设备的订购,应当根据投资计划提出明细清单和规格、型号,采用招标等方式择优选定厂家。设备订购应当明确质量保证和保修办法,并且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招标。
第六章 基建项目合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本建设工程合同,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勘测、规划、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合同,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合同管理办法订立。
第二十五条 工程合同的标准条款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要求,视具体情况逐条拟定。主要条款包括:承包范围、内容和标准,工期,质量标准,工程造价,工程价款支付,双方权利义务,结算以及验收办法,重要材料设备供应,质量保修期以及保修条件,技术资料归档,双方协作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六条 工程合同订立的程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合同条款谈判,基建部门应当组织审计、财务部门的人员参加。
工程合同的签署按照下列权限进行:
1. 标的额100万元以上的合同,由校长签署,盖湘潭大学合同专用章。
2. 标的额10-100万元的合同,由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签署,盖湘潭大学合同专用章。
3. 标的额10万元以下的合同,由基建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盖湘潭大学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七条 工程合同中应当明确正副本数量和同等效力;所有合同应当进行编码登记;应当报送有关部门备案和作为拨、付款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工程合同经签署生效后,由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执行。如发生纠纷或者情况变化需要变更的,由基建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和程序办理补充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如有重大变更应当上报校党委会议或者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章 工程建设施工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明文规定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监理外, 非规定的建设项目是否实行监理,可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由基建监管小组确定;监理单位的选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或者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
第三十条 监理合同应当明确监理的工作内容。主要内容包括:审查施工方案,协助学校审查施工合同,监督施工企业严格按照规范、标准施工,审查工程变更,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检查安全防护设施和见证检测原材料、配件的质量,处理质量事故、审查竣工报告,审核工程结算,做好工程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协调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等。
监理合同中应当明确:因监理工作过失造成的重大事故,应当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监理合同中应当明确:若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审核数据与学校审计结果差距较大,监理单位应当向学校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 在基建项目开工前,基建部门应当将监理内容、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代表姓名和所授予的权限,以书面形式告知施工单位,要求施工单位予以合作。
第三十二条 对所有基建项目,基建部门应当派出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学校现场代表,从开工、竣工验收到保修期满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学校现场代表的主要工作职责有:
1. 负责签证隐蔽工程记录、中间验收和质量自检记录、变更通知。
2. 负责材料质量、规格、品种、价格的调研和计划申报以及现场验收。
3. 参加工程的设计与勘探工作,施工现场的工程例会、工程协调会、图纸会审、工程验收会。
4. 负责审查每次付款的内容、进度、金额,签署审核意见。
5. 负责检查督促代建、监理工作,以及施工现场的文明、安全管理工作。
6. 负责签署竣工验收报告,审查工程档案资料;负责基建项目的结算审核,以及竣工交付后的使用服务质量保修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基建项目开工前,基建部门应当参与由监理单位主持的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签发会议纪要分发至各有关单位,并且要求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提交开工报告。开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签订施工合同;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完成三通一平和障碍清除,准备好施工现场。条件具备后签发开工令。
第三十四条 基建部门应当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杜绝污染环境;按照施工范围,应当采取全封闭式施工。
第三十五条 基建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质量评定标准和学校的基建项目工程原材料质量管理办法,加强施工管理。
现场代表、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按照各项质量评定标准进行监管,确保整体施工质量。
第三十六条 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是指工程项目确定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后,根据工程建设需要,以文字或图纸形式对项目已明确的工程内容所作的修改和补充,包括设计变更、基础超深、材料设备标准变化、经济技术签证、工程量清单变化、工期变化、国家政策调整及其他变更。所有变更应当严格按照以下原则和流程办理。
1. 所有工程变更应当遵循先审批、后施工的原则。所有工程变更应当填写《湘潭大学工程变更审批单》(一式三份),附上相关资料(包括变更设计图纸、工程量计算式及其他资料等)。
2. 变更超出立项或者备案总量的10%,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重新审批。
3. 紧急情况下变更,应当先请示基建部门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好相关手续。
4. 变更的审批权限按单次变更的金额分层次控制,审批权限为:单次变更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基建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单次变更金额在5-10万元以内,由分管副校长审批;单次变更金额在10~30万元以内,须先由审计部门进行预算初步审核,再由校长审批;单次变更金额在30~50万元以内,在预算启动程序先报批,多重把关,初步审核的基础上,上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单次变更金额在50万元以上,在预算初步审核的基础上,上报校党委会审批。
5. 单项基建工程总的变更量应当控制在合同价款5%以内,若确因施工需要,必须变更的,除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外,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报告。
6.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越权审批、违规签证的责令其改正;对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建筑施工管理应当抓好关键部位的中间验收(即放线定位,基础检验、隐蔽工程特别是钢筋和防水的隐蔽工程、主体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所有项目验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学校基建项目验收移交管理办法实施。
第三十八条 基建项目的施工,应当按照规定接受省市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四十条 属于工程技术档案的资料应当与工程施工同步收集。在各施工阶段,基建、档案部门档案员应当及时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料收集的数量和质量情况,特别注意各项基建项目施工阶段的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归档要求。
第四十一条 工程技术档案应当按照省市城建档案馆归档的内容、标准、格式,由基建部门档案员收集装订成册,及时向学校档案馆和当地城建档案馆归档。
第四十二条 工程技术档案不齐全的,不予办理工程价款的结算。
第八章 工程结算审核审计管理
第四十三条 工程结算审核、审计应当按照学校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工程项目结算应当由代建、监理单位进行初审,初审签字后,移交基建部门进行复审,复审后移交审计部门审计。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各阶段审核、审计完成后,应当办理结算移交手续。
第四十五条 工程结算依据为:设计文件、招标文件以及投标答疑文件、施工合同、经基建部门签字认可的工程变更审批、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工程竣工图、分部分项工程资料、材料设备进场验收资料等。其中工程变更应当有基建部门审批意见并且加盖公章方能生效。
第四十六条 基建部门应当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及时向监理单位办理竣工结算,督促代建、监理单位对竣工结算报告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核。
第九章 基建项目的质量保修管理
第四十七条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在施工合同或者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施工单位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八条 保修期、保修办法以及保修金等应在合同签订时进行明确。房屋建筑工程最低保修期限,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使用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向基建部门报告,基建部门应当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督促施工单位在接到保修通知后24小时内到现场核查情况,并且在施工合同或者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情况,基建部门应当督促施工单位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第五十条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基建部门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督促施工单位实施保修。
第五十一条 保修期满后,基建部门应当组织基建监管小组成员和使用单位再一次进行验收。
第十章 责任
第五十二条 在基本建设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的,或者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或者失职渎职、徇私舞弊,造成基建项目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者发生责任事故,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的,或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学校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建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