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湘潭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稿)》等五个文件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湘潭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稿)》《湘潭大学基建项目设计管理办法》《湘潭大学基建项目工程原材料质量管理办法》 《湘潭大学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和移交管理办法》《湘潭大学工程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湘 潭 大 学
2022年5月23日
湘潭大学基建项目工程原材料质量管理办法
为确保基建项目工程原材料的质量、规格、型号符合要求,加强基建项目工程原材料的全过程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建部门是确保基建项目工程原材料质量的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合同、设计文件规定的材料及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质量进行采购。
第二条 项目施工单位对工程原材料质量承担直接责任,所采购的工程原材料应当满足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及安全措施的要求。
第三条 项目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和学校现场代表负责工程原材料质量的验收。
第四条 基建部门对每个项目应当委派一名现场代表,现场代表负责对原材料进场进行监督,检查相关管理制度及合同落实情况。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结合施工进度计划,提前编制并提交《工程原材料进场计划报审表》,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代建单位与基建部门各一份备案,作为代建与基建部门检查工程原材料备料进场工作进度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 施工单位在组织工程原材料进/退场时,应当填写《工程原材料进/出场材料清单》(退场材料应注明退场原因)并提交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同步报至代建单位与基建部门各一份,以备检查。
第七条 对按规范要求需进行检测的工程原材料,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和送样制度,相关书面材料同时报代建单位、基建部门备查。该类材料取得检测合格报告前,施工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分区堆放,并设立醒目标志牌,避免工人误拿误用;监理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加强此类材料的监管,严禁施工单位使用待验材料。
第八条 对按规范要求无需检测的工程原材料,施工单位在完成进场后及时填写《工程原材料进/出场材料清单》上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验收规范、质量标准、施工合同等要求,及时完成工程原材料进场验收,签字确认后同步报施工单位、代建单位与基建部门各一份。
第九条 对于施工合同中规定了暂定价的装饰材料,基建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研,确认材料的品牌、价格、外观、规格参数等,并保留选取材料的样品,待材料进场时,按样品进行验收,与样品不一致的材料不得使用。
第十条 对于不合格的材料,监理单位应限定该材料的退场时间,并实时见证退场情况;不合格材料正式退场前,施工单位加强管理,并设立醒目标志牌,避免工人误拿误用,严禁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应当针对工程原材料的进场、见证取样、送检、检测结论、验收结论、退场等建立管理台帐,确保材料进场至使用的可追溯性,代建单位、学校现场代表不定期的对施工单位工程原材料管理台帐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原材料进场时,监理单位、代建单位依照国家相关规范规定,按照设备材料进场验收程序,查阅出厂合格证、质量合格证明等文件的原件,学校现场代表不定期的抽查材料的合格文件。
第十三条 对材料外观质量进行检验时,需要检查材料产品包装标志、标牌、实体表面标志、外形尺寸(重量)观感质量等,且要与提供的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一致,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学校现场代表应当不定期的检查监理工程师对需要见证检测材料所进行的见证取样过程及落实情况。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为第三方,且不得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有任何隶属关系。
第十五条 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材料应当视为不合格材料:
1. 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相应验收规范及材料标准规定的;
2. 不符合本工程设计文件要求的;
3. 不符合本工程合同文件、招投标文件约定的;
4. 需检测的原材料未经检测的;
5. 原材料质保资料不全的;
6. 监理单位或代建单位进场验收签署为不合格的。
第十六条 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务必严格按本制度要求落实原材料质量的管理工作,否则学校现场代表有权根据具体违规情况,扣除一定的费用。
1. 原材料进、退场时1个工作日内未提交《工程原材料进/出场材料清单》给监理单位的;监理单位在收到《工程原材料进/出场材料清单》后1个工作日内未转发给基建部门的。
2. 施工单位因采购把关不严而导致采购不合格材料进场的;经监理单位、代建单位或基建部门认定存在故意行为的,所有不合格材料应当限期退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场的,因现场管理不善导致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的,且所有使用不合格材料的部位一律返工。
3. 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将不合格材料当合格材料验收的、或对施工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不能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无相应处理措施的,对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分别扣除一定的费用。
4. 监理单位、代建单位不按要求书面签署报审资料、工作随意、流于形式的,或签署的有关验收资料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基建部门备案的,对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分别扣除一定的费用。
第十七条 项目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制式表格填写上报内容。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基建部门,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