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湘潭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稿)》等五个文件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湘潭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稿)》《湘潭大学基建项目设计管理办法》《湘潭大学基建项目工程原材料质量管理办法》 《湘潭大学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和移交管理办法》《湘潭大学工程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湘 潭 大 学
2022年5月23日
湘潭大学工程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为提高湘潭大学基建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推进现代化工程管理,进一步规范代建单位和项目现场代建人员的行为,根据《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基建项目实行代建制应当遵守国家、省市关于基建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基建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应当遵循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界面清晰,目标明确的原则。
第二条 基建工程的代建制,是指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基建项目的实施,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保证施工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三条 代建项目实行代建合同管理制。代建单位中标代建项目后应当签订代建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质量、安全、进度控制目标和廉政建设要求,确保各项代建管理目标实现。代建合同签订后要及时到代建单位的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职能齐全、人员精干原则成立代建部,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担任代建项目现场负责人。投标承诺的项目代建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确须更换的,须经基建部门和代建监管部门书面批准,并符合招标时的相关资格条件要求。
第五条 基建部门依据代建合同对代建单位的管理和目标控制进行考核和奖惩,督促代建单位严格履行合同。因不可控因素造成项目工期延迟,基建部门和代建单位应依据合同约定,合理调整代建管理目标。
第三章 计划、台帐及报表管理
第六条 计划管理。代建单位应当根据代建合同约定的代建周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及相关要求编制代建项目的总体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报基建部门审批,并作为整个项目工作计划管理的依据。
第七条 台帐管理。代建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及相关要求,建立电子台帐,并由专职人员根据项目进展据实填写并及时更新与完善,台帐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报批报建
根据代建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从项目立项到施工许可证办理的前期程序中关键节点完成情况。
2.项目招标
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开始时间、开标时间、中标单位及中标价、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备案等情况。
3.项目管理事项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更、签证、会议等事项,内容包括变更签证提出的单位、原因及实际变更的执行情况,会议参与人员、单位、时间、相关资料、成果和存在的问题等。
4.费用支付明细
根据批准的项目概算书建立项目概算、合同支付明细,包括工程费、工程建设其它费、预备费等项目概算总投资内的全部费用,确保整个项目费用不超过项目的总概算费用。
5.质量与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和监督检查记录。
6.会议纪要、简报。
第八条 项目管理月报。代建单位应当结合代建项目台帐及时汇总各项数据并进行分析比较,形成代建项目管理月报,每月25日报送基建部门。月报主要内容包括:已完成工程量、资金完成情况、进度计划的落实、变更签证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第四章 重点环节审核与监控
第九条 代建单位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勘察、设计成果进行审核,特别是立项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等涉及造价的审核。加强设计、造价管理,对设计成果进行优化,确保基建项目投资按“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实施。
第十条 代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招标和采购活动,在招标文件完成后应当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专业公司进行详细审核,并将经相关部门备案的各类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及时报送基建部门备查。代建单位以及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与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支付审核制度。对各专业单位报送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后报基建部门方可执行审批程序,付款后及时记录支付台帐并定期核对。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湘潭大学工程变更、签证审批制度,加强变更签证的经济、技术评审,对工程变更签证的工程量及造价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当依据总体工作计划,督促各专业施工单位按预定进度计划开展工作,确保项目各阶段的进度处于受控状态。
第五章 项目报批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需要取得以下证件: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土地产权证等,其主要内容有:
1. 可研阶段:项目选址、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申请和批准。
2. 设计的前期阶段:勘察的招标,规划总平面、规划设计方案的报审与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土地使用权证等的申请和取得,规划许可证的申请与取得。
3. 初步设计阶段:初步设计审查(主要有人防、消防、卫生、环保、节能、绿建等部门的审查)及批复,初步设计概算评审及批复,绿建的评审及批复。
4. 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及批准,人防、消防、管线等专业施工图设计审查及批准,预算编制审查及省财评中心的核定。
5. 项目开工阶段:监理、施工招标及合同备案,施工用水、用电、进场道路的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备案,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与取得。
6. 施工阶段:门牌、用电、用水、排水、排污等专项设施的报建安装。
7. 竣工验收阶段:项目防雷检测、管线规划、工程规划、人防、消防、电梯等特种设备、环保、节能、绿化、档案等专项工程的验收、竣工验收及备案,结算审核,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及意见。
8. 资料移交阶段: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与基建部门移交档案资料。
9. 保修阶段: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督促施工单位做好质保期期内质量问题的及时维修。
第六章 协调管理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协调好各专业施工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监管部门关系,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基建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协调好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参建单位及各专业工程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为项目进展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以现场或会议协调的方式进行解决。应当定期组织或参加现场多方参与的工作例会,最终议定结果应当形成多方签字的会议纪要,并上报基建部门。
第七章 现场管理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应当对代建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与文明施工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当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建立工作联系单制度。重大问题应当下发整改通知单并上报基建部门,及时对整改内容进行跟踪管理,督促监理和施工单位落实处理,对整改单进行销号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代建项目计划落实检查制度
1. 代建单位应当对项目代建部管理计划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按计划有序进行。
2. 代建单位应当对代建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与文明施工等各管理环节进行现场检查,形成监督检查记录台帐。
3. 代建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应当根据监督检查记录中的各项内容与监理、施工单位报送的各项数据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与相关单位协调解决,并上报基建部门。
第八章 技术与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技术管理。代建单位应当确保设计成果(含设计方案、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资料文件)的合规性与完备性,确保设计变更的合理性,主要内容有:
1. 结合可研立项批文与规范要求,梳理拟建项目的基本规划参数(如限高、红线、退界线、建筑面积、人防面积、周边道路管线、地下障碍物等)满足要求。
2. 梳理设计方案中涉及前期报批报审的控制难点和重点(如:幕墙安评、基坑安评、抗震超限判定、消防专项审查等)。
3. 审核初步设计任务书中有关投资控制的内容,对初步设计文本进行符合性审查,对重要专业问题组织专家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
4. 审核设计深度是否满足实施需要,并提出设计优化建议。
5. 审查招投标清单中的技术指标。
6. 组织施工图设计交底会,并督促设计单位根据会议纪要完善施工图纸。
7. 负责对项目的专项质量进行检测,并核实检测报告内容是否达到国家标准。负责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办理验收的一切相关手续,并向竣工备案部门备案。
8. 严格把控变更申请对其他专项设计、投资控制、现场施工等的影响,保证设计变更的合理性、及时性。
第二十二条 质量管理。代建单位应当确保代建项目的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确保建设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的有机统一。主要内容有:
1. 代建单位应当履行国家、地方法律、行政法规及我校所委托的管理职能(除工程决策事项以外),对工程质量等全面负责。
2. 代建单位应当督促项目各参建单位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度,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委托合同约定的目标。
3. 审查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安全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4. 代建单位应当组织工程参建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掌握设计意图和关键部位的工程质量要求,及时发现图纸中存在的问题,提高设计质量。
5. 审查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文件规定的质量要求编制的施工方案。
6. 审查拟用于工程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要求,并监督完成取样复试和检测工作。
7. 对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应及时上报基建部门,并会同监理单位监督施工单位的整改落实,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销号管理。
8. 审查隐蔽工程、检验批次、分项、分部工程等,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9. 审查质量保修书中代建项目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10. 组织中间验收、竣工验收相关工作,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维修工作管理。
第九章 合同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合同管理。代建单位应当确保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和技术上的协调性,合理地规避或减少合同风险损失,明确违约责任,降低违约概率,达到合同的高效执行及有效性,主要内容有:
1. 对合同对象、合同文本进行审核,是否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承诺一致,并将合同文本连同审核意见一起提交给基建部门。
2.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内容主要有:合同名称、受委托方单位名称、合同价款、合同期限、合同履行标准、合同内容、合同范围、合同生效时间、合同执行情况等。
3. 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是否按合同的内容、范围和标准履行合同。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对照合同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是否有缺项、漏项履行的情况,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 合同在履行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如须变更,必须按规定的变更程序执行。
第二十五条 档案管理。代建单位应当确保档案材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办理好档案移交手续。主要内容有:
1. 参照国家档案整理规范和相关行业管理要求的格式、标准、规范进行归档、整理,设置专职人员负责代建项目相关资料的归集、整理、保管及移交工作。
2. 根据项目建设特点,按阶段分期进行项目资料的归档工作。
3. 检查各参建单位的档案资料,确保各种档案资料与工程建设同步。
4. 档案资料的原件在移交前,代建单位应当对档案资料的完好性负责。
5. 配合组织有关单位编制竣工文件。
第十章 制度建设
第二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建立代建项目的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包括项目代建部内部管理制度和项目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七条 项目代建部内部制度主要有:考勤制度、廉政制度、考核奖罚制度等。
第二十八条 项目管理制度主要有:与造价有关的如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清单、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的审核制度;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勘察报告等的审核制度;合同审批制度,施工图会审与设计交底制度,招投标管理制度,变更签证管理制度,质量、安全检查制度,费用支付审批制度,工程验收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料移交制度等。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基建部门负责对代建单位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处罚外,将记入我校诚信“黑名单”,并上报省级主管部门。
1. 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2. 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我校利益的。
3. 转让代建业务的。
4. 不积极履行代建合同约定责任和义务,在代建工作中不作为的。
5. 以围标、串标等非法行为谋取中标的。
6. 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代建管理目标的。
7. 违反国家廉洁规定,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基建部门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的。
8. 违反保密规定,将所代建项目的技术资料和图纸外传的。
第三十一条 代建单位驻场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若因公外出需提前报备基建部门;若因私离开湘潭,则要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基建部门每年度对代建单位进行一次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上报省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建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