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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和移交管理办法》湘大政发[2022]8号
发布日期:2022-05-30   字体:    浏览次数:

湘潭大学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和移交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和移交工作,确保基建工程项目验收质量、交付时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校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工作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是指由基建部门代表学校协调、组织、参与的对单项工程和全部工程竣工的验收;所称移交是指已经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由基建部门向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的移交。

第二条    基建部门在组织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和移交工作中必须严格标准,规范程序,接受监督。

第三条 工程项目的验收分为校内预验收、校内竣工验收、质保期满验收和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

第四条    竣工验收条件:被验收项目应当按照工程合同条款和设计图纸、文件的要求全部完成,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满足使用要求;工程达到窗明、地净、水通、灯亮和设备运转正常;建设物周围2米以内以及本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清理干净;应当有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分别提交的技术档案资料,技术档案资料齐全并且汇编整理成册。

第五条    工程项目的校内预验收和校内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在完成施工合同内的全部工程内容,自检合格并经代建、监理同意后,向学校提出预验收申请。

1. 基建部门在收到预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校内基建监管小组成员、相关职能部门、使用单位对项目进行预验收,在验收中,如因施工单位漏项或者质量不符合标准,达不到使用功能,应当确定处理办法、限期返工和修复意见,并形成汇总的整改意见书。

2. 施工单位完成预验收提出的整改意见后,基建部门再次组织校内基建监管小组成员、相关职能部门、使用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经验收检验后达到竣工标准的,应当签订校内的竣工验收证明。

第六条 校内验收完成后,由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经基建部门同意后,组织由勘察、设计、代建、监理、施工单位、质监站和学校有关单位参加现场工程验收工作。经检验后达到竣工标准,应当签订竣工验收证明。

第七条 工程项目的移交。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项目的移交。

1. 工程项目的移交指基建部门将验收合格后的基建工程项目向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总资产移交。

2. 工程项目移交证明书经资产管理部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作为工程项目移交的依据。

第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基建部门。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