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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潭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的通知 湘大政发【2025】7号
发布日期:2025-10-30   字体:    浏览次数:








湘大政发〔20257



关于印发《湘潭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的

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湘潭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5911  








抄送:校党委委员,校领导。

湘潭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5911日印发



湘潭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修订稿)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充分发挥基本建设的投资效益,切实为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根据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基本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校基本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的基本建设管理是指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和建设资金管理。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维修工程、土方工程、护坡工程和装饰工程等,建设资金包括各类政府投资资金、自筹资金、贷款、专项债券、捐款及其它等用于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由学校党委和行政统一领导。基本建设的重大决策,应当按照程序上报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三条 学校成立基本建设监督与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基建监管小组),由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基建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学校纪委、财务、审计、后勤、基建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基建监管小组负责对基本建设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做出决定,负责基建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基建部门代表学校行使管理全校基本建设工作的职能,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校园规划和学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对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根据国家的基本建设政策法规进行规划、设计和报批;负责组织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合同签订、施工管理、验收以及工程移交工作。

第五条 学校基本建设必须依法依规,遵循基本建设规律,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校园规划管理

第六条 基建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校园规划,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听取师生员工意见,严格按决策程序研究审定。

第七条 校园规划每十年进行一次修编,根据学校发展和情况变化,每五年可以调整一次。校园规划的调整,由基建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后,提出规划修编方案,经专家论证和学校党委会同意后,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学校党委会同意不得随意调整校园规划。

第八条 学校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校园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校属各单位在学校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含装修)和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基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在取得许可后方可开工。在学校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规划区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非法建设。在校园规划区内挖取砂石、土方、破占道路和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应当事前经基建部门批准,不得破坏校园环境,影响校园规划的实施。

第三章 项目审批与立项管理

第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按规定实行审批管理。履行完成校内决策程序的建设项目经省教育厅初审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核项目资金来源和省发展改革委立项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基建部门应在项目开工前及时将开工报告书面报省教育厅。不需要发改部门审批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和服务采购制度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前的审批环节主要包括立项审批(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施工许可证审批等环节。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后,基建部门应严格依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编制设计任务书并按规定组织设计方案招标,委托中标的设计单位认真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设计质量,按规定分别报住建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基建部门应加快推进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已批准实施的项目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及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按期开工、施工、完工。已完成立项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以拆分项目、更换名称等形式重复申报立项。

第十四条 基建部门按照学校五年基本建设规划或中长期建设规划,负责编制年度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经基建监管小组审议、财务部门调审和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审核后,报请校长办公会和学校党委会审定。

第十五条 基建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在项目启动时办理正式立项手续。未纳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审批,但经有关会议审定并符合两种情形(即:1.对于校园内因突发事件引发,正在产生严重危害或者即将产生严重危害,必须迅速采取应对措施的工程;2.因应对突发事件发生必须在短期内完成的工程。)之一的项目,可不进行招标,由基建监管小组研究讨论确定施工单位,并加快启动立项程序。具体按下列规定执行: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基建部门研究审定后,向学校基建监管小组会议报备。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30万元的项目,由基建部门报学校基建监管小组会议研究审定。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50万元的项目,由基建部门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

4.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基建部门报学校党委会研究审定。

第四章 勘察设计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基本建设年度计划或者单独批准立项的项目,应当采取招标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

第十七条 项目使用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对基建项目提出详细使用功能要求和设备资料,经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基建部门汇总。由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学校要求进行项目研究和修订。基建部门除向设计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批准的总体规划设计图、水文地质资料,并且签订设计合同书。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批准生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者随意变更房间功能用途。

第十八条 项目设计应当按照学校的基建项目设计管理办法进行。

第十九条 在勘察、设计合同中应当明确勘察、设计单位对其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对不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的,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

第五章 工程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所有基本建设项目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应当依据国家以及省招投标管理办法或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招标。

第二十一条 在基建项目的招标中,由基建监管小组负责审定招标文件,由学校纪委对招标过程实施监督和检查,由基建部门负责基建项目招标的具体工作,并且及时向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以及基建监管小组汇报情况。

第二十二条 凡列入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范围的基建项目,按照建设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凡列入省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采购或公开招标。凡列入省基建工程代建制的项目,分情况可以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或者全过程代建方式。

第二十三条 基建项目的施工、勘测、设计、监理、检测、造价等招标范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新改扩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以上,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 200 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以上,应当按照省建设行政部门或者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公开招标。

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400万元,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80-200 万元,勘察、设计、监理、检测、造价等服务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80-100万元,由基建部门报基建监管小组会议同意后,按照省建设行政部门或者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负责委托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

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1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检测和造价等服务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80万元的项目,由基建部门报基建监管小组会议同意后,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负责委托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

4.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下的施工、勘测、设计、监理、检测和造价项目,由基建部门组织议标,择优决定实施单位,并向基建监管小组报备。

第二十四条 在学校组织的招标工作中,基建部门对报名参加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营业执照、工程质量、社会信誉、财务状况、管理水平等情况进行审查,再确定可以参与投标的企业。

招标一般应当经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和中标等程序。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组织招标的基建项目,招标文件由基建部门负责起草,并且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1. 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经基建监管小组成员会审后,报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2. 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报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六条 工程类项目(包含公开招标)招标控制价按照下列规定审定:先期由基建部门制定项目预算清单,对于10-100万元的项目由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审定;对于100万元以上项目由审计部门审计、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定。以此审定的招标控制价作为工程类项目评标、定标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材料、设备的订购,应当根据投资计划提出明细清单和规格、型号,采用招标等方式择优选定厂家。设备订购应当明确质量保证和保修办法,并且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招标。

第六章 工程合同订立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合同,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代建、勘测、规划、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合同,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合同管理办法订立。

第二十九条 工程合同的标准条款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要求,视具体情况逐条拟定。主要条款包括:承包范围、内容和标准,工期,质量标准,工程造价,工程价款支付,双方权利义务,结算以及验收办法,重要材料设备供应,质量保修期以及保修条件,技术资料归档,双方协作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三十条 工程合同订立的程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合同条款谈判,基建部门应当组织审计、财务等部门的人员参加。

工程合同的签署按照下列权限进行:

1. 标的额100万元以上的合同,由校长签署,盖湘潭大学合同专用章。

2. 标的额10-100万元的合同,由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签署,盖湘潭大学合同专用章。

3. 标的额10万元以下的合同,由基建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盖湘潭大学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一条 工程合同中应当明确正副本数量和同等效力;所有合同应当进行编码登记;应当报送有关部门备案和作为拨、付款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工程合同经签署生效后,由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执行。如发生纠纷或者情况变化需要变更的,由基建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和程序办理补充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如有重大变更应当上报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七章 工程建设施工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明文规定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监理外,非规定的建设项目是否实行监理,可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由基建监管小组确定;监理单位的选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或者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

第三十四条 监理合同应当明确监理的工作内容。主要内容包括:审查施工方案,协助学校审查施工合同,监督施工企业严格按照规范、标准施工,审查工程变更,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检查安全防护设施和见证检测原材料、配件的质量,处理质量事故、审查竣工报告,审核工程结算,做好工程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协调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等。

监理合同中应当明确:因监理工作过失造成的重大事故,应当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监理合同中应当明确:若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审核数据与学校审计结果差距较大,监理单位应当向学校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五条 在基建项目开工前,基建部门应当将监理内容、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代表姓名和所授予的权限,以书面形式告知施工单位,要求施工单位予以合作。

第三十六条 对所有基建项目,基建部门应当派出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学校现场代表,从开工、竣工验收到质保期满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学校现场代表的主要工作职责有:

1. 负责签证隐蔽工程记录、中间验收和质量自检记录、变更通知。

2. 负责材料质量、规格、品种、价格的调研和计划申报以及现场验收。

3. 参加工程的设计与勘探工作,施工现场的工程例会、工程协调会、图纸会审、工程验收会。

4. 负责审查每次付款的内容、进度、金额,签署审核意见。

5. 负责检查督促代建、监理工作,以及施工现场的文明、安全管理工作。

6. 负责签署竣工验收报告,审查工程档案资料;负责基建项目的结算审核,以及竣工交付后的使用服务质量保修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基建项目开工前,基建部门应当参与由监理单位主持的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签发会议纪要分发至各有关单位,并且要求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提交开工报告。开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签订施工合同;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完成三通一平和障碍清除,准备好施工现场。条件具备后签发开工令。

第三十八条 基建部门应当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杜绝污染环境;按照施工范围,应当采取全封闭式施工。

第三十九条 基建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质量评定标准和学校的基建项目工程原材料质量管理办法,加强施工管理。

现场代表、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按照各项质量评定标准进行监管,确保整体施工质量。

第四十条 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是指工程项目确定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后,根据工程建设需要,以文字或图纸形式对项目已明确的工程内容所作的修改和补充,包括设计变更、基础超深、材料设备标准变化、经济技术签证、工程量清单变化、工期变化、国家政策调整及其他变更。所有变更应当严格按照以下原则和流程办理。

1.项目变更应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基本原则,严禁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投资。在规定的时间内,所有工程变更应当填写《湘潭大学工程变更审批单》(一式三份),附上相关资料(包括变更设计图纸、工程量计算式及其他资料等)。

2.原则上新建项目的变更量应控制在合同价款的 5%以内,维修项目的变更量应控制在合同价款的 10%以内。若变更量超出上述比例,则须报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会审批。

3. 紧急情况下变更,应当先请示基建部门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好相关手续。

4. 变更的审批权限按单次变更的金额分层次控制,审批权限为:单次变更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基建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单项金额5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内的变更,须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单项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变更,须经学校党委会审定;单项金额5万元及以上的变更必须由学校审计部门审查。建立变更必要性评估机制,单项金额50万以下的一般变更要实行基建部门、审计部门和监理单位“三方联审”,单项金额50万及以上的重大变更需经专家论证,要建立工程变更审批台账,详细记录变更原因、内容、金额等信息。

5.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越权审批、违规签证的责令其改正;对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条 建筑施工管理应当抓好关键部位的中间验收(即放线定位,基础检验、隐蔽工程特别是钢筋和防水的隐蔽工程、主体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所有项目验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学校基建项目验收移交管理办法实施。

第四十二条 基建项目的施工,应当按照规定接受省市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四十四条 属于工程技术档案的资料应当与工程施工同步收集。在各施工阶段,基建、档案部门档案员应当及时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料收集的数量和质量情况,特别注意各项基建项目施工阶段的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归档要求。

第四十五条 工程技术档案应当按照省市城建档案馆归档的内容、标准、格式,由基建部门档案员收集装订成册,及时向学校档案馆和当地城建档案馆归档。

第四十六条 工程技术档案不齐全的,不予办理工程价款的结算。

第八章 工程结算审核审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工程结算审核、审计应当按照学校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工程项目结算应当由代建、监理单位进行初审,初审签字后,移交基建部门进行复审,复审后移交审计部门审计。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各阶段审核、审计完成后,应当办理结算移交手续。

第四十九条 工程结算依据为:设计文件、招标文件以及投标答疑文件、施工合同、经基建部门签字认可的工程变更审批、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工程竣工图、分部分项工程资料、材料设备进场验收资料等。其中工程变更应当有基建部门审批意见并且加盖公章方能生效。

第五十条 基建部门应当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及时向监理单位办理竣工结算,督促代建、监理单位对竣工结算报告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核。

第九章 基建项目的质量保修管理

第五十一条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在施工合同或者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施工单位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五十二条 保修期、保修办法以及保修金等应在合同签订时进行明确。房屋建筑工程最低保修期限,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使用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向基建部门报告,基建部门应当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督促施工单位在接到保修通知后24小时内到现场核查情况,并且在施工合同或者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情况,基建部门应当督促施工单位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第五十四条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基建部门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督促施工单位实施保修。

第五十五条 保修期满后,基建部门应当组织基建监管小组成员和使用单位再一次进行验收。

第十章 责任

第五十六条 在基本建设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的,或者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或者失职渎职、徇私舞弊,造成基建项目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者发生责任事故,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的,或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学校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建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此前制定的《湘潭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稿)》自行废止。